1993年12月,国务院出台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2010年6月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国务院于2011年9月对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征收。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财政部部长刘昆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刘昆说,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资源税运行比较平稳。1994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9325亿元,年均增长15.9%,其中2017年征收1353亿元。
税目税率表规定了固定和幅度两种税率。根据税目税率表,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
此外,草案对资源税申报缴纳地点、纳税期限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和中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缴纳资源税问题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总结资源税改革经验,制定资源税法,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发挥税收促进合理科学、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资源和推动绿色发展及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和规范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具有积极意义。
财经委员会认为,资源税法草案总体可行,建议斟酌法律名称,增加规定立法宗旨,修改完善税收优惠授权的规定,修改完善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授权的规定等。 |